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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电子商贸活动和其他许多基于网络的人际交往大量出现,电子文件慢慢的变成了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重要载体。在这样一些方面若发生纠纷或案件,相关的电子文件就成为重要的证据。电子证据(Digital Evidence)就是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数据。
“电子证据”(Digital Evidence)定义为:“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这个定义表述了“电子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①数字化的存在形式;②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③可以多次原样复制。
具体来说,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电子证据可分为三类:一是与现代通信技术有关的电子证据,如电传资料、传真资料、手机录音证据等;二是与计算机技术或网络技术有关的电子证据,如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三是与广播技术、电视技术、电影技术等其他现代信息技术有关的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的认证,也就是审查电子证据是不是满足电子证据认定的相关性、真实性、合法性等标准。在审判实践中主要审查与案件定罪、量刑等相关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审查电子证据真实性过程中,首先必须严格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在证据采信过程中,大多数表现在如下几个维度:第一,证据的来源必须是客观存在的,排除臆造出来的可能性;第二,确定证据来源的真实可靠性,根据电子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制作人、制作的步骤及设备情况,明确电子证据所反映的是否真实可靠,有无伪造和删改的可能。如网络银行出具的支付、结算凭据,EDI中心提供的提单签发、传输记录,CA认证中心提供的认证或公证书等就具有相当的可靠性和较强的证明力。
其次审查电子证据的内容。结合电子证据本身的技术上的含金量及加密条件、加密方法,判断电子证据是否真实、有无剪裁、拼凑、伪造、篡改等,对于自相矛盾、内容前后不一致或不符合情理的电子证据,应谨慎审查。
最后根据唯一性的原则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核检查分析判断电子证据是否真实。多个连续的电子证据经过时间空间上的排列、组合之后,应同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过程和结果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相互印证,所得出的结论是本案唯一的结论。如审查有无电子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同有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是否互相吻合,是否有矛盾。如果与其他证据相一致,共同指向同一事实,就可以认定其效力,可当作定案根据,反之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市场主体的经营领域由线下拓展到线上,经营资料和经营活动记录大有电子材料慢慢地取代书面材料之势。在市场监管执法中,也慢慢变得频繁地需利用“电子证据”来认定违法事实,确定违法程度。有别于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传统证据,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存、确认和分析都有着自身独有的特点,如何在查处案件时合法、规范、高效地利用“电子证据”,是市场监管执法领域创新监督管理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有效维护网络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新课题。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1〕248号),电子证据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数据证明材料或与案件相关的其他电子数据材料。
有关电子证据的研究起步于上世纪九十年代,通过多年来的司法实践,有关电子证据的立法正逐步从零散的、地方性的规章向系统的、全国性的法律提升;而实践应用也从摸着石头过河向规范化、系统化迈进。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1〕248号),电子证据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数据证明材料或与案件相关的其他电子数据材料。
有关电子证据的研究起步于上世纪九十年代,通过多年来的司法实践,有关电子证据的立法正逐步从零散的、地方性的规章向系统的、全国性的法律提升;而实践应用也从摸着石头过河向规范化、系统化迈进。
(一)电子证据是市场监管执法的新武器。电子证据来源于传统物证的外延和演变,但又因全然不同的属性,分化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由于市场主体的违法经营痕迹和线索的表现形式向高科技、电子化转变,固定电子违法痕迹自然成为证据收集的需要,并慢慢的变多地由辅助证据转变为关键证据。
一直以来,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遭遇诸如干扰、对抗、逃避执行等诸多困难,一方面造成了政策法规“执行难”、“传达难”困境,也时常引发各种各样的形式的质疑和抵赖。个人会使用厦门美亚推出的电子证据综合服务平台“网剑执法工作云服务”,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该平台面向行政执法单位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将执法工作云的多元存证、快速出证能力与执法存证仪等行政执法行业专用硬件设备“软硬结合”,形成了包括执法存证记录仪(肩挂式、手持式)、全程同步录下声音和影像存证仪、司法送达录音宝在内的系统性解决方案,不但解决需要“因地制宜”的执法记录问题,更做到了事前、事中、事后的实时存证,有效促进执法过程透明高效,化解“自证”难题。
(二)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中电子证据的收集方式及应用场景范围。梳理近年来市局办理的各类案件,在查办中主要运用了如下电子证据的采集方式及其具体的应用范围:
1、网页截图、网页拍照、屏幕录像。当执法干部开展网络巡查,发现网络经营主体在网络上存在不按规定公示证照信息、虚假宣传、违法广告、违法经营食品等不当行为时,第一时间使用网页截图、网页拍照、屏幕录像等方法对网页以及有关交易记录进行保存。该方式大多数都用在查办网络经营违法案件。
2、电子证据现场固定。市场监管干部执行常规现场检查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正在运行的主要计算机进行当场查看,收集违法线索和证据,并拷贝复制电子文件,同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加以记录。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案情较为简单,且电子证据只是作为初步、辅助的证明加以收集,最后案件的定案及案值的确定一般依靠传统证据。
3、查封、扣押当事人计算机、外部存储设备。当电子数据有几率会成为不可或缺的关键证据,在现场检查时,为保全证据,避免当事人蓄意破坏数据,或需要深入探查和分析电子数据的情况,可将当事人计算机、外部存储设备,乃至服务器作为违法经营工具,通过法定程序加以查封、暂扣。
4、采用“互联网+司法鉴定”应用创新服务平台电子数据存证云,解决执法过程中电子数据取证、存证及出证的问题。通过采用技术方法,存证云将电子数据取证规范和标准前置到一系列取证工具中,实现了对诸如网页、邮件、照片、音/视频、文档等很多类型的电子数据固定和保全,有效解决了目前电子数据保全过程中遇到的取证手段有限,证据效力不高以及传统出证不够便捷的问题。
2011年国家总局出台《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在电子证据人员资格、取证方式、终端取证、平台取证、扣押等方面做了初略的规定,为工商行政执法中的电子取证搭建了基本框架,但是具体细节并未加以规范,取证人员真实的操作时随意性仍然比较大,造成行政执法电子证据安全性、证明力的下降,容易为行政败诉埋下隐患。
一般区县级的市场监管执法机构没有配备专业的电子取证工具,缺乏只读锁、硬盘复制机、专业取证软件系统等专用软硬件设备。导致电子取证过程中,不足以满足严格的不损害源数据原则,使得取证过程不能在严格意义上被完整还原和复制,影响了电子数据的证明力。同时由于缺乏专业设备,使得正常的情况下的电子取证变成“小打小闹”,点到即止,不能充分的发挥电子证据提高监管效能的作用,高效打击违法行为。
一是体现在电子证据委托采集和分析的直接成本高。当执法人员的能力水平不足或由于设备限制,遇到复杂电子证据或者数据被删除、篡改等情况时,需委托第三方电子证据鉴定机构、公证部门或司法部门进行检测验证分析,将产生额外的高额费用,成为执法直接成本。二是体现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间接成本高。由于电子证据采集复杂以及程序不规范造成取证漏洞和证明力受质疑,当行政诉讼发生时,即便是文书上类似法条条款数标注错误的小纰漏也会被判败诉,而在随意性较大的电子证据取证中挑刺并不太困难,因此败诉风险很高。
为确保电子证据的有效性,发挥提高案件查办效能的作用,应当为一线市场监管执法干部配备便携式的取证设备,并逐步建立市县级的电子证据取证分析实验室。对于案情重大、社会危害程度严重,确需委托第三方电子证据鉴定机构、公证部门或司法部门进行检测验证分析的案子,应当每年财政划拨类似食品安全质量检测的电子取证专项资金,这是保证市场监管执法不缺位,“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需要。在现场执法办案过程中,“取证魔方”能快速提取涉案电脑或服务器中的电子数据,后期利用“数据分析塔”对提取的电子数据来进行分析比对,通过先进的数据分析设备解决目前电子证据已篡改、已销毁的难题。
首先向高标准的刑事取证看齐。相较于起步较晚的行政处罚案件电子取证,刑事电子取证的研究和实践已经历了近二十年的发展,日臻成熟,其取证收集和利用的规范性可作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借鉴和标杆。虽然行政案件同刑事案件的违法程度和危害程度有所区别,但市场监管行政大要案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查处时应当向高标准的刑事电子取证流程和规范看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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